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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 |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

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
2024-09-09



纪检监察知识测试

试题解析


2019年底至今年1月,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部署,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28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全员培训应知应会知识测试。

为学深、学细,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,“纪法思享”上线“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• 试题解析”专栏,对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进行讲评解析。


01

判断题

2019年党员干部葛某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情节严重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葛某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。(    )


02

答案

正确


03

解析

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第七十三条(第一款)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
(一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的;

(二)在组织进行谈话、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;

(三)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;

(四)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。

2.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》

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,以及党员、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。

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,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、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,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、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,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党员履行义务、行使权利,领导干部行使权力、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。

本条例所称请示,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,党员、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;所称报告,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,党员、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。





2015年修订《党纪处分条例》时,在“组织纪律”一章增加了第五十四条,2018年修订,将该条文由“组织纪律”调整至“政治纪律”,并作了文字修改。

要注意第五十四条(违反政治纪律)和第七十三条(违反组织纪律)的区别。第五十四条所称的“不按照有关规定”,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和省部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。对此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有明确规定,如“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,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”。2019年1月31日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》对“重大事项”和“请示”“报告”作出具体规定。

第七十三条第(一)项所称的“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”,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印发的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和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等规定。第七十三条第(三)项所称的“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”,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“游必有方”的要求,防止出现“独来独往、天马行空”等目无组织的情形,主要是指违反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的“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,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”。

故,本题违反政治纪律正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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